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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一个离婚案件的审理谈自认的影响

时间:2020-07-16 15:46 点击量:


通过一个离婚案件的审理谈自认的影响
疫情期间代理了一个离婚案件,虽然律师费收的不多,但最近判决下来了,尽管执业这么多年,办理不少案件,但判决结果还是有不小的意外,当然对于我来说是不错的意外,应当是用惊喜吧。
案例:委托人是被告(男方)。女方起诉离婚,诉求:请求判令离婚;婚生女随女方生活,被告按月支付抚养费2500元;依法分割共有沪牌轿车一辆。男方及家属找到我时候,距离开庭还有半个月时间。我看了诉状及证据材料,觉得女方的诉求很大程度上会被支持。因为她的诉请都是在法律的规定范围内。
但是倾听了被告的陈述后,发觉本案尚有转机。
被告称:一、双方结婚后一个月,女方即离开男方家,分居至今。女方在起诉书中也明确自认此事实。孩子也在女方娘家出生。二、女方分居后,也购买了一辆轿车。三、婚生女的满月酒、满岁酒均系男方父母出资,有借条为证。四、自己的购买的车及车牌均系父母出资,有转账及借条为证。我又询问了男方是否有金银首饰,男方答有,共计7万余元,均在女方处。
接案后,我指导男方提供相关证据,包含借条、转账凭据、金银首饰的发票等。
令人惊喜的是,庭审中,原告自认,1、金银首饰系以结婚为目的的给付,系彩礼,不予退还。2、结婚收到的8万元礼金,孩子满岁宴收到礼金7仟元,均已用于日常消费;孩子满岁酒支出不清楚,满岁宴支付1.5万元。
法院判决:
1,2,3略
4、金银首饰归女方,女方支付一半折价款给男方;
5、女方支付婚礼礼金4万元,满岁宴7500元给男方
6、分居期间双方各自购买的车辆归各自所有,债务各自负担。
律师点评:
1、本案中双方结婚生孩子后,结婚时作为金银首饰的彩礼,为何在离婚时要退还一部分给男方?
答: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本案中,法院考虑到女方在结婚后一个月就分居的实际情况酌定原告返还部分彩礼折价款,基于公平原则,适用的是第二项。
2、婚礼礼金以及孩子满岁宴礼金为何男方能分得?
首先,男方证据并不充足,仅有自己书写的借条,以及父亲银行流水的支出数据,并不能准确完全反应出为孩子满岁宴的支出。但庭审中女方对于孩子满岁宴的支出进行了自认。婚礼礼金男方更是没有证据,女方同意对总金额进行了自认。法院据此判决如上。我们可以看到,新的证据规则实施后,无论是律师还是当事人本人在庭审程序中的自认行为对判决的结果影响很大,一旦做出自认。另一方即使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法院根据自认即可判决。新的证据规则后,对于民事律师的庭审技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