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成年后,未成年期间拖欠的抚养费能否向父母追讨?
时间:2020-11-24 15:57 点击量:
子女成年后,未成年期间拖欠的抚养费能否向父母追讨?
基本案情:
朱某某,1999年1月10日出生,系被告与案外人朱某的婚生子,被告与朱某于2004年4月20日协议离婚,离婚时约定原告随母亲朱某2共同生活,被告应自2004年4月起每月承担500元生活费(当月10日前给付)及一半的教育费和医疗费(半年结算一次)。
离婚后近四年,在母亲朱某2的催促下,被告才于2008年1月15日支付了25,000元,之后未再付过。
原告及母亲多次联系被告,并先后于2011年4月26日及2013年4月25日两次寄挂号信给被告,希望被告能尽到一个父亲最基本的义务,但无果。
故原告起诉:1、依法判令被告一次性付清拖欠的抚养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同)50,000元、利息14,495元、教育及医疗费4,551元,合计69,046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最后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请。
王磊律师释法:
本案朱某某对于父亲未支付的抚养费,是否受诉讼时效约束?
首先给付抚养费请求权带有浓重的财产内容,但由于其主要体现为身份利益请求权,关涉人的生存,故请求支付抚养费的诉讼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但是,给予抚养费请求权的基础是权利人无法独立生活,通常义务人只需支付至子女年满18周岁,因而子女成年后追索未成年期间的抚养费的,应当依法适用诉讼时效,即成年子女向未尽抚养义务的父或母主张未成年期间的抚养费的,应当在年满21周岁之前提出。
本案中,原告于1999年1月10日出生,于2017年1月10日年满18周岁,此时,被告未给付抚养费,原告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故原告依法应于此后的三年内即2020年1月10日前提起诉讼。
现原告于2018年提起诉讼,在诉讼时效之内,故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18周岁之前的抚养费的请求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