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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款律师函

时间:2019-03-10 12:25 点击量:


催款律师函

女士、 先生:

我们依法接受冠县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全权委托,现就您拖欠冠县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房款的相关事实和法律问题,正式函告于你:

我们收到并审查了冠县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交的下列材料,即:购房合同原件、购房款的原件两张,您至今欠冠县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款共计人民币50000元;根据购房合同第八条第二款之约定:违约金共计人民币33075元(截止到2012年12月10日前);

根据前述认定的事实,我们提出如下法律意见:

1、冠县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您之间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明确,您应按照购房合同的规定向冠县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缴纳所欠购房款;

2、女士、 先生逾期偿还欠款的行为已经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女 士、 先生逾期未向冠县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行为,已经违反购房合同第八条第二款之约定及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和《合同法》第一百零 七条的规定, 先生依法应当承担继续履行支付欠款人民币50000元整的义务,并缴纳逾期所欠滞纳金人民币33075 元(截止到2012年12月10日 前)。

我们提出如下要求:

1、希望您在收到本律师函之后,立即与我们取得联系。并将所欠人民币50000元直接(或通过我们)支付给冠县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如 先生仍拒绝履行付款义务,我们将依据法律追究您的法律责任,届时,阁下将要承担因此而付出的法律负面代价及个人信誉损失。

鉴 于冠县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 先生的关系,以及冠县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也同意我们以调解方式结案,我们认为冠县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还是本着以 和为贵的精神来解决此事。为避免诉累,减少成本,继续保持良好的关系,我们希望您慎重考虑此事,尽快履行还款义务,以免讼累。

有任何问题,不吝联系。

山东光岳律师事务所

谨 此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