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03-10 12:21 点击量:
案情描述:
2013年3月1日曾某入职长沙大山某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入职当天仅填写入职登记表。同年3月2日1点45分曾某骑摩托车搭乘素不相识的贺某在与客户赴约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曾某负2成责任,后被鉴定为十级伤残。2013年10年曾某向法院提出人身损害赔偿,后调解结案。
办案过程:
2013年10月曾某找到本律师,本律师分析案情后提出了需要准备的证据清单,经研究确定了维权方案。先申请工伤认定,再申请工伤鉴定,最后索赔的方案
办案结果:
本案先后经过工伤认定,行政复议,仲裁裁决,2014年8月,经过法院调解,长沙大山公司一次性支付曾某工资、一次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115800元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的关键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方面曾某与大山公司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对此问题曾某提供了单位的规章制度,及曾某从事的职位及名片,还有单位同事的证人证言。最终人社局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第二方面;曾某工资的认定标准。是按单位平均工资还是行业平均工资还是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后终仲裁认定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第三方面是关于上下途中的认定。曾某公司中午下班时间是12点,1点45分,搭乘他人与公司意向客户赴约途中发生事故,是否为上下班途中。公司方提供了公司与其家庭地址之间的路线图,且提供了曾某骑摩托车搭乘素不相识的贺某的证人证言。曾某提供了意向客户的证人证言,内容为与曾某约好了事故当天2点在某饭点中餐,同时提供了双方的通话记录作为佐证。最后工伤部门认定为上下班途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