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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无罪释放

时间:2019-03-10 12:21 点击量:


关键词:故意毁坏财物罪 撤销案件 无罪

每一个案件都有它特殊的突破口,作为一名专业的刑辩律师只要有“不抛弃、不放弃”的坚定信念,是一定能够发现并加以运用,本案中艾述洪律师正是抓住了这一特殊的突破口,使犯罪嫌疑人无罪释放,从而争取到理想的结果。

——题记

一、【案情简述】——因商业用房质量问题,业主与开发商多次协商未果,最终激化矛盾,引发打砸事件

s某作为买受人,购买了受害人开发的商业用房。但在收房过程中,s某等业主均发现所购买的房屋存在层高不够等诸多质量问题,并拒绝接房。后经s某多次找到开发商协商,均未果。2011年12月12日,s某再一次接到开发商的通知,要求协商解决久拖未决的房屋质量问题。在现场,s某碰到了同样因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而由开发商通知前来协商解决赔偿事宜的其他业主。在协商过程中,开发商未能正确面对业主提出的质量问题,双方发生口角,进而导致在场的数十名业主情绪失控,引发打砸事件。

2011年12月15日,s某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刑事拘留

孙某某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刑事拘留

2011年12月28日,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对s某给予行政拘留十四日的行政处罚

二、【辩护思路】——律师深入分析,定性上纠正错误,建议侦查机关作出撤销案件处理

针对本案,承办律师艾述洪接受委托之后,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查阅案件材料、走访、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制定了合理的律师意见书,提交侦查机关以及检察院。

承办律师总的意见为:s某涉案金额未达到5000元的追诉标准;s某也未组织他人实施毁坏财物的行为,动机单纯,手段简单,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理由如下:

1、s某涉案金额未达到5000元的追诉标准

(1)s某与他人并非共同犯罪,不能将他人毁坏的财物金额全部计算在s某涉案金额内;

(2)根据s某的陈述,其本人打砸的物品价值低于5000元。

2、s某未组织他人实施毁坏财物的行为,动机单纯,手段简单,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s某动机单纯,手段并不恶劣,也未纠集他人故意毁坏受害人财物。案涉小区客观上确实存在诸多质量问题,s某打砸物品,只为表达对受害人拖延解决房屋质量纠纷的不满。s某事前经多次找受害人,均无功而返。后由于事发当日,受害人仍不能通过实际行动解决业主提出的质量问题,进而激化矛盾,最终导致在场的数十名业主情绪失控,引发打砸事件。